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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省东兴市法院:伤人赔偿不履行 生猪出栏可

作者:管理员 文章来源:和谐法制网

          伤人要赔偿,依法依理,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,最终卖猪抵偿。
          广西省东兴市人民法院强化线下财产查控力度,通过多方调查、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,刚柔并济,使案件得到顺利执结。

案件详情
         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,后陈某某将张某某打伤。该起纠纷经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,受害人张某某向东兴市法院提出民事诉讼,要求陈某某赔偿相应损失。
经判决,陈某某需赔偿张某某损失2万余元。因陈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,张某某向该院申请执行。该院受理后,立即通过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控系统,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6000元。

执行阶段
          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,催促其积极履行剩余债务。被执行人不仅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,还一再表示自己无钱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。
         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养殖有几十头生猪,并向辖区水产畜牧兽医站核实,该批生猪确系再其名下且已足月可出栏,售卖后足以履行判决书义务,其完全有履行能力。
         面对已查明的事实,被执行人百般狡辩,一会儿称“猪不是我的,是我父母出钱买的,我帮他们养的”,一会儿又说“猪抵押给了饲料店,卖后全部钱都要给饲料钱,根本没有剩余”,其言语前后矛盾、不合乎常理。
        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,还心存侥幸,试图躲避执行,执行干警便决定将其传唤至法院,并向他进行释法说理,指出判决书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及依据,劝说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,同时向被执行人讲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,不仅可能面临法院的司法拘留,而且严重者,将构成拒执罪,面临牢狱之灾。
       在执行干警的劝说和司法强制力的威慑下,陈某某承认了其确有栏生猪,并主动请求给其五天时间,自行处理肉猪以偿还债务。为了缩短执行时长,简化执行手续,在完善相关程序后,该院执行局同意了陈某某的请求。
       日前,被执行人陈某某自行售卖相应活猪,并已将案款足额转至法院账户。(供稿:东兴市人民法院   执行局)